2007年3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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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佣关系中致伤 依法获多种赔偿
徐显锋

  李女士问:
  我父亲在一家服装厂翻建厂房做小工时,不小心摔倒导致脚骨折,现在厂方只答应报销医药费,但我想问一下,从法律角度上能否获取另外补偿费?
  本报作答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规定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第13条规定: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,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,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,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。”你父亲在该服装厂做小工,与该服装厂系雇佣关系,在工作过程中致伤,除可以要求该服装厂赔偿医疗费外、还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。